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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4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91984********,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宁德**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乡**村**组,住宁德市蕉城区**镇**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本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同月31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宁德市蕉城区**镇新能源厂区N3号门外停车坪,发现被害人高某某停在该处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75元)未加锁,遂将该电动车开走。而后,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该电动车到宁德市蕉城区**镇**村电动车维修店将车锁换掉,后将该电动车藏匿于住处。

同日,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在宁德市蕉城区**镇**栋**室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并追回被盗电动车。

同月23日,被害人高某某领回被盗车辆并对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宁德市蕉城区发改局价格认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高某某陈述;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计人民币30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素珍

检察官助理:陈长龙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蕉城区**镇**栋**室。电话:1338389****。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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