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6〕8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村**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9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0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本市碑林区**广场**单元**楼**室,趁该室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杨某某放在办公室桌前台桌上的金色苹果6手机一部偷走逃离现场。11月1日被告人再次来到**广场时被保安发现并扭送至公安机关。经评估被盗手机价值为369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经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楠
检察员:刘晓溪
2016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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