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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19〕12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8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因涉嫌盗窃罪,经确山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8月5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被确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8日10时左右,河南省确山县某镇某村某组村民王某某,趁同村村民周某某家中没人时,把周某某放在东侧卧室内床上床尾部床单上的一张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金燕惠民卡(622***************粮食补贴卡)偷走,之后王某某随即到确山县某镇农村信用社自动取款机上把卡内800元取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案的主要证据有: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现场勘查、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耕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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