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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222000********,汉族,初中文化,三维设计,户籍所在地.省安顺市普定县,现住普定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6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害人候某某经营的**电脑经营部店里工作时,秘密盗取候某某的支付宝账号,之后用自己的QQ号337560****的QQ邮箱号(号码为:****)绑定候某某的支付宝(支付宝账号为:13******),并修改候某某的支付宝密码。于2020年1月14日至3月25日期间,王某某通过登录候某某支付宝账号,多次秘密将候某某支付宝里的钱转账给自己使用,占为己有,共计人民币30400元。案发后,王某某之家属已代王某某退赃人民币30400元给侯永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抓获经过、支付宝交易明细、收条、被告人户籍信息表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候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扣押、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扣押、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伍贤海

                                               检察官助理 谢晓峰

                                               2020年11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涉案物品手机1部;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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