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1198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小区**幢**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晚,被告人王某某至盐城市盐南高新区缤纷亚洲哈里森酒吧内,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陆某某放在吧台上的一部iphone X苹果手机,经鉴定该iphone X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2100元。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杨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盐城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制作的视频侦查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之间能够得到印证,足以认定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玉洁
检察官助理:周雨晴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盐城市亭湖区**小区**号楼**室,联系电话1815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