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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1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白某某**街**号**单元**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王岘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5月22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带来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盗窃白银**职工宿舍财物,盗窃价值共计300余元,黑兰州两盒。

1、2019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窜入**厂**号刘某某宿舍实施盗窃,将屋内物品翻乱,未盗走财物。

2、2019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窜入**厂**号刘某某宿舍实施盗窃,将屋内物品翻乱,未盗走财物。

3、2019年12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入**厂**号路某某、赵某某宿舍,盗窃现金170余元和黑兰州两盒,接着窜入**号孙某某宿舍盗窃现金140元,最后窜入**号刘某某宿舍,盗窃现金20余元。

4、2020年1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厂**号李某某宿舍,将屋内物品翻乱,未盗走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2、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3、被害人李某某、孙某某、路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条件。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金池

检察官助理:彭丽君

                2020年5月25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街**号**单元**室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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