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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6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渭源县**镇**村**社**号。2019年1月,因无证驾驶被渭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10月30日被靖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远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为了牟取钱财,多次在靖远县**废品收购站镇**村**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施工工地,盗窃该工地的钢筋废料1954千克,经靖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钢筋废料市场价格2.1元/公斤,共计4103.4元。

收购站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施工工地,盗窃工地钢筋废料后在“靖远县**废品收购站”销售获利190元。

2、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靖远县**废品收购站镇**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施工工地,先后二次盗窃工地钢筋废料后在“靖远县**废品收购站”销售获利798元。

3、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靖远县**废品收购站镇**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施工工地,盗窃工地钢筋废料后在“靖远县**废品收购站”销售获利684元。

4、2020年10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靖远县**废品收购站镇**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施工工地,盗窃工地钢筋废料后在“靖远县**废品收购站”销售获利96元。

5、2020年10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靖远县**废品收购站镇**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施工工地,盗窃工地钢筋废料后在东湾镇银三角黄河路口附近的废品回收站销售获利262元。

6、2020年10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靖远县**废品收购站镇**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施工工地,盗窃工地钢筋废料后在“靖远县**废品收购站”销售获利248元。

7、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靖远县**废品收购站镇**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施工工地,盗窃工地钢筋废料后在东湾镇银三角黄河路口附近的废品回收站销售获利288元。

8、2020年10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靖远县**废品收购站镇**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施工工地,盗窃工地钢筋废料后在东湾镇银三角黄河路口附近的废品回收站销售获利440元。

9、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靖远县**废品收购站镇**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施工工地,盗窃工地钢筋废料后在东湾镇银三角黄河路口附近的废品回收站销售获利464元。

10、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靖远县**废品收购站镇**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施工工地,盗窃工地钢筋废料后被当场抓获,盗窃钢筋共计166kg,市场价值34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高某某、林某某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2020年10月14日盗窃时被当场抓获,是未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兴俊

2021年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靖远县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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