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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1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玉门市新市区**村**栋**号,现住玉门市新市区**路社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玉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27日至2020年6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0日15时许, 被告人王某某到玉门市**区**村**栋**单元**号,利用防盗门空隙,用手勾拉门锁将防盗门打开,进入被害人贾某某住宅内,盗窃挂烫机一台、女士手提包两个、钱包一个(内有贾某某身份证1张)、手机1部(华为荣耀牌)后返回家中。2020年3月11日,经玉门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财物的价格总计为1069元。

2、2019年12月11日10时许, 被告人王某某到玉门市**区**村**栋**单元**号,利用防盗门门洞将防盗门打开,进入被害人周某某、桑某某、蒋某某宿舍内,盗窃天鹅牌双桶洗衣机一台、夏普牌黑色液晶彩色电视机壹台、液晶电脑显示器壹台、铃木轿车遥控钥匙壹把、工服裤子肆条、工服棉裤贰条、工服单上衣叁件、工服棉上衣叁件、棉手套陆双、道路运输资格证壹张、职业资格证书壹本。2020年3月11日,经玉门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财物的价格总计为63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黑色滑板车一个);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抓获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委托书;3.证人芦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贾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聘请书、价格鉴定结论、鉴定意见通知书;7.勘验、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雅娇        

 检察官助理:李红梅

                              2020年6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2册,光盘2张;

3.物证:黑色滑板车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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