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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公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乐县,住民乐县*镇*村*组。2017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民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5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翻墙进入民乐县*乡*村葛某某家院内,从西卧室西侧的窗户进入房间,盗窃了葛某某放在客厅东卧室床箱内的现金3200元,后王某某将盗窃现金花销。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将所盗现金返还给被害人葛某某,并获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

2.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收条、谅解书;

3.被害人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怀民

2020年6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民乐县*镇*村*组。

2.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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