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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兰州市安宁区**局临时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住兰州市安宁区**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12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1月7日19时01分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伙同赵某某(已做治安处罚)驾车窜至兰州市安宁区的**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兰州**西延段**项目部(以下简称西延线**项目部)工地,盗窃直径25毫米U型挡块钢筋30根(重266.33公斤,价值921.5元)。盗后将赃物运至兰州市安宁区**村李某某收购站出售,得款450元,王某某分给赵某某200元。当日20时42分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驾车又窜至西延线**项目部工地,盗窃直径25毫米U型挡块钢筋29根(重257.46公斤,价值890.8元),盗窃直径12毫米框型 箍筋16根(重35.52公斤,价值129.6元)。盗后将赃物运至李某某收购站出售,得款500元。当日21时49分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又驾车窜至西延线**项目部工地,盗窃直径25毫米U型挡块钢筋20根(重177.56公斤,价值614.4元)。盗后将赃物运至**村李某某收购站出售,得款300元。赃款被其吃喝、吸毒挥霍殆尽。破案后赃物追回并发还。

2、2019年6月16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驾车窜至兰州市安宁区**集团工地盗窃钢管扣件50个,价值180元。

3、2019年6月18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驾车窜至兰州市安宁区**集团工地盗窃钢管扣件60个,价值216元,20个螺纹丝杠,价值108元。

4、20196月21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驾车窜至兰州市安宁区**集团工地盗窃钢管扣件9个,价值3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破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办案说明;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 现场勘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09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文玲

2020年3月 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2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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