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一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2001********,彝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户籍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寨村**组,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花园**幢**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7月23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芗城区瑞京路名邦家具店门口,盗走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该处电动车车头凹槽内放置的一把小米牌Mi 10手机(价值人民币3388元)。案发后,已追回赃物并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物证;2.有关书证;3. 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漳州市芗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伟钰
检察官助理:连仲嘉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居住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花园**幢**室。
2.起诉卷宗壹册。
3.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相关法律规定: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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