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刑事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健坨”,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种植业生产人员,住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溆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又因涉嫌盗窃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溆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溆浦县卢峰镇城南公租房9栋一单元楼下,将被害人郑自恒停放的一辆湘N521Y8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420元。
2020年4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溆浦县两丫坪镇汽车停车场,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湘N587Y6豪爵牌摩托车盗走。后该车辆被追回返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53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海平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视听光盘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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