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刑检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02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出生地四川省万源市,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四川省万源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31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2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6月24日凌晨02时许,王某某潜入宜章县人民医院工地,盗窃工地上使用的电缆内铜线约50斤左右,获利500元左右。
2、2020年7月6日凌晨,王某某潜入宜章县人民医院工地,盗窃电缆内铜线约60斤左右,获利1100元左右。
3、2020年7月10日凌晨03时许,王某某潜入宜章县人民医院工地,盗窃电缆约60斤左右,获利700多元。
4、2020年7月18日左右的凌晨,王某某潜入宜章县人民医院工地二楼盗取电缆内铜线,获利800元左右。
5、2020年7月31日凌晨2点左右,王某某潜入宜章县人民医院工地4楼、5楼盗取电线内铜线被当场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
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价格鉴定:关于对人民医院电缆被盗一案所涉电缆线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勘验笔录:宜章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实施第5起盗窃犯罪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国良
检察官助理:段有连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宜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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