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王厚福,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68********,汉族,文盲,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3年8月1日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6月27日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月27日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11月17日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8年11月8日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0月30日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25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厚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厚福来到双峰县永丰街道汽车西站附近佳旺超市的摩托车棚内,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该处的电动摩托车盗走,在推行至双峰县印塘乡段观村时,被人发现拦住,王厚福将电动车留下后离开。经双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摩托车价格为725元。
2、2020年8月2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厚福来到双峰县五里牌农机大市场1楼,将被害人肖某某停放在房屋后门处的一台女式踏板电动车盗走,在推行至双峰县印塘乡梅子坳村明星幼儿园附近时被他人拦住并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王厚福抓获。经双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格为1430元。
案发后,公安民警将被告人王厚福盗窃的两台电动车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贺某甲、贺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厚福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厚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厚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厚福系累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朝晖
检察官助理:杨硕林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厚福现羁押在双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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