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二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品牌广场一楼**号“**”服装店,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之机,将其放在店内黑色皮凳上的一部苹果牌11型手机盗走,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4076元。
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刑事侦查照片、扣押笔录、对案笔录、辨认笔录、监控视频截图、发票、谅解书、身份材料等;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刘某某、龚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童德军
检察官助理 :张 振
2020年12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硚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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