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夏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5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夏区**街道**村**号,现住武汉市江夏区**小区**栋**单元**室。因盗窃,于2020年1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20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上旬至12月28日间,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三次至本区**小区盗窃阮某某、邓某某、许某某的电动车,后予以销赃,其中所盗车辆鉴定价值人民币243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至**小区**栋**单元地下停车场,将阮某某未上锁的红色圣宝龙牌骏马款TDR-306Z型两轮摩托车盗走,后予以销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60元。
2.2019年12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小区**期**栋地下停车场,将邓某某未上锁的红色艾玛牌TDT1067Z型两轮电动车盗走,后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70元。
3.2019年12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小区**栋地下停车场,将许某某未上锁的一辆粉色电动车盗走,后以人民币550元的价格销赃。
2020年1月6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本区**小区**室的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家属代其分别赔偿邓某某、阮某某、许某某人民币1500元、960元、800元,并取得三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户籍信息、谅解书、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邓某某、阮某某、许某某的陈述;4.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5.武汉市江夏区价格监测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7.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丽娟
检察官助理:舒欢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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