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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公诉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3251966********,汉族,文盲,务工,户籍地湖北省房县,住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房县公安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房县城关镇“大润发”超市三楼生鲜区,将失主吴某某放于购物车内黑色双肩包盗走,内装1700元现金,耳机1副,银行卡2张、身份证1张、社保卡1张等物品。经房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黑色双肩包、小米蓝牙耳机共计价值230元。案发后已追回原物发还失主,王某某已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取得失主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且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晓华

检察官助理:李刚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房县**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358138****;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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