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498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81988********,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4日2时,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村**巷**号宿舍,将被害人钟某某的一部黑色华为手机偷走。
2、2019年9月6日6时,被告人王某某来到宝安区**路**号,发现被害人马某某停在此处的面包车的车门未锁,便从车中偷走马某某的银色华为手机一部。随后来到一家便利店,从马某某的手机微信账户中套现2600元人民币。
3、2019年9月12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来到宝安区**建材公司宿舍,将被害人吴某某的一部黑色华为手机偷走。随后来到一家便利店,从吴某某的手机微信账户中套现3000元人民币。
4、2019年9月23日9时,被告人王某某来到龙岗区**街道**小区**街**号**店,将被害人林某某的vivo X9 PLUS手机偷走。
2019年9月2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清单、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钟某某等四名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查、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王某某六个月到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昀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贰册、量刑建议书肆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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