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盐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7年3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5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住深圳市盐田区**。因盗窃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害人谢某某通过深圳市**家政公司找到被告人王某某做住家保姆,每月给予王某某人民币6000元的劳动报酬。从2020年2月开始,王某某利用谢某某外出不在家之机,多次进入谢某某的卧室盗窃金首饰及衣物等。至案发为止,王某某共盗走谢某某的金色耳钉和银色耳钉各一个,香奈儿金耳环一对,卡地亚金戒介指和银介指各一枚,银色戴绿色石头手链一条,LV绿色围巾一条。事后,民警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交代,在其住处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街道**路**街**号**房内,缴获上述被盗财物。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深价认定【2020】11385号)鉴定,被盗财物价格为人民币76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谅解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深价认定〔2020〕1138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韩玉晔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