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3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二区**巷,见被害人李某某的雷克萨斯小汽车停放在该处,遂起贪念想盗窃车内财物。王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一根铁质钻头将该车左后门玻璃打出一个小洞,因发现不容易得手便离开。
2019年10月7日4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中心停车场,见被害人梁某某的奥迪小汽车停放在该处,遂使用随身携带的铁质钻头将该车右前门玻璃打碎,将车内一本驾驶证和一本行驶证盗走。
2019年10月7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被害人艾某某经营的深圳市宝安区**街道**二区**路**号**便利店,撬门进入店内,将店内现金人民币1035元及香烟、红酒、避孕套等财物盗走。
2019年10月7日,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并缴获被盗的香烟9条、香烟33包、避孕套7盒,驾驶证1本、行驶证1本,作案工具钻头1把。经鉴定,被害人艾某某被盗的香烟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48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的香烟9条、香烟33包、避孕套7盒,驾驶证1本、行驶证1本,作案工具钻头1把;2.书证:被告人户籍身份信息、违法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梁某某、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录像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王某某判处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振洪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被盗的香烟、避孕套、驾驶证等财物已发还给被害人梁某某、艾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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