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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83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海门市**街道**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至2019年5月间,先后八次至海门市**街道**村邻居家,窃得人民币共计191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夏季某日中午,至海门市**街道**村**组卞某某家中,窃得人民币4600元。

1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夏季某日中午,至海门市**街道**村**组沈某甲家中,窃得人民币1000元。

1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5月间,先后两次至海门市**街道**村**组沈某甲家场心,窃得张某某停放在该场心上电瓶车内现金各1000元,共计2000元。

1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8、9月某日下午,至海门市**街道**村**组沈某甲家中,窃得人民币500元。

1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月间,先后两次至海门市**街道**村**组黄某甲家中,分别窃得人民币600元、10000元,共计10600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5月16日下午,至海门市**道**村**组施某某家中,窃得人民币400元。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已全部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黄某乙、沈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沈某甲、黄某甲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莉

检察官助理:管军军

   2020年6月22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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