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田莹莹,海南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三亚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7月23日至2019年8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凌晨0时4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三亚市新风街海亚餐厅停车场,用手去拉停车场的轿车的车门,看有没有轿车的车门没有锁,当他拉到被害人某某的一辆黑色轿车车门时,发现该车车门没有锁,王某某便趁四周无人之际,进入该车盗窃了一个红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00多元),盗窃得手后离开现场。
2019年5月25日6时许,公安民警在三亚市临春村一队一出租屋将王某某抓获。案发后王某某的家属将人民币3000元退还被害人邢某某。民警在出租房将王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海南省安宁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珍
检察官助理:周玉鸾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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