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住河南省**********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3日主动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铜山派出所投案,同年8月11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万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份某天,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陈某甲、黄某某(已判决)、范某某(在逃)在万宁市**镇**居旅游公路深河队路段利用氧气切割机盗窃海南**企业公司、海南**有限公司铁质水管,后卖给**县**镇**村刘某某家的废品收购站,获利人民币2400元。

2.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陈某甲、黄某某(已判决)、范某某(在逃)在万宁市**镇**居旅游公路深河队路段利用氧气切割机盗窃海南**企业公司、海南**有限公司铁质水管,后卖给**县**镇**村刘某某家的废品收购站,获利人民币7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证明、关于黄某某、陈某甲等盗窃中被盗窃铁管长度的情况说明、通话记录、废品收购站账本复印件、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陈某乙、刘某某、陈某甲、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唐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穆敏

                                          书  记  员: 许婷瑾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