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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301995********,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组,住浙江省浦江县**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516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0时,被告人王某某在浦江县仙华街道**大道**号浦江县**钢材有限公司厂房车间内,趁无人之际,从厂房办公室将两台黑色台式电脑主机盗走。经鉴定,两台电脑主机的价值为人民币12026元。

案发后,被告人退回了电脑主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户籍资料;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故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童勇平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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