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5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镇**村**村。被告人王某某2009年7月10日因盗窃他人财物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4年3月10日因寻衅滋事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1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使用摆放在门框上沿的钥匙直接开门的方式进入金华市婺城区**路**号**幢**单元**室内,将被害人朱某某的400余元现金、两只银色苹果5手机、一只苹果手机充电器、一包利群牌香烟盗走。

2、2020年1月13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再次通过使用摆放在门框上沿的钥匙直接开门的方式进入金华市婺城区**路**号**幢**单元**室,准备再次实施盗窃,开门后发现屋内有人,立即逃离现场。

2020年3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物品经金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因无实物且提出方提供方案资料不全,无法价格认定。

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家属杨某某退赃退赔30000元人民币给被害人朱某某,并取得被害人朱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检案结论告知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金华市婺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每恒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在家,联系方式:1855790****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