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缙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趁借宿在被害人周某某位于缙云县**乡**村**号家中之际,窃得房间衣柜内的金项链一条、金手链一根、金戒指一枚。经鉴定,被盗金器的当地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0773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周某某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票照片、转账记录截图、认罪认罚材料、收条、归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缙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海霞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联系方式:198********)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案件材料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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