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110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建德市**镇**村**号。2018年2月12日因犯抢夺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9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9月18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建德市**街道**公寓**号门口,窃得被害人秦**的一部华为P40手机,价值人民币5950元。
2、2020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到建德市**街道**,窃得被害人余某某放在电动车外卖箱内的一份外卖,价值人民币34.99元。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手机购买记录、外卖订单配送截图、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被害人秦某某、余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频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张碧林
检察官助理:张少安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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