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3507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26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村**组。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月因犯强奸罪、盗窃罪被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窜至黄岩区新前街道西范村,采用溜门的方式进入受害人李某某的家中,窃得人民币200元及价值人民币1219元vivo手机一部,后被告人王某甲采用溜门的方式进入受害人施某某的家中,窃得价值人民币2979元iphone11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600元iphoneX手机一部和价值人民币4943元黑玛瑙吊坠的玫瑰金项链一条。被告人王某甲又采用溜门的方式进入一户人家中,窃得深蓝色OPPO手机一部。
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扣押的Iphone11手机一部、iphoneX手机一部和黑玛瑙吊坠的玫瑰金项链一条、vivo手机一部已归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VIVO手机一部、iphone11手机一部、iphoneX手机一部、黑玛瑙吊坠的玫瑰金项链一条、OPPO手机一部和人民币200元。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
3、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王某丙、冯某某陈述;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施某某、李某某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供述;
6、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7、鉴定意见:黄岩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
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有多次劣迹,依法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龙
(院印)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电子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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