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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诉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21955********,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住江阳区**路**号楼**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7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王某某2016年3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9月16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8年6月6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12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17日期间,实施多起作案:

1、2019年12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独自到龙马潭区香颂半岛小区东门外停车位,用电筒照到越野车后备箱有东西,再用改刀撬烂后备箱玻璃盗得两条未开封的硬中华香烟、并将两条香烟以400元现金卖给他人。

2、2020年1月1日凌晨3、4点钟,被告人王某某一人走到龙马潭区天立小学后门莲香路路边停车位,用手电筒照停在路边的红色北京**汽车的后备箱,用改刀将后备箱玻璃撬烂,看到有没有开封的1573白酒,王某某把酒箱子打开,因怕盗窃金额大了,只偷了其中两瓶酒,还剩4瓶酒未拿走。第二天,王某某将两瓶1573白酒在江阳区南城派出所附近的酒城老酒馆以400元的价格卖掉。

3、2020年1月17日凌晨4、5点钟,被告人王某某一人到龙马潭区**小区**小区**路停车位,用手电筒照越野车后备箱,看到里面有东西,然后用改刀撬烂后备箱玻璃,盗得泸州老窖白酒,用蓝色布包着把酒偷走,藏于泸州市江阳区孝顺路51号茶馆内,后被查获。

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9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青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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