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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19〕439号 

被告人王培杰,绰号“皮妞”,1986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葛市,身份证号码:41108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市**城镇**村*组。2008年9月5日因犯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9年10月28日因犯诈骗罪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9月6日因盗窃被许昌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 2014年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7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6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12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盗窃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培杰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培杰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2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王培杰窜至长葛市文化路***家属院,盗窃南楼四楼被害人李某家中的500元现金,一枚金戒指,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黄金戒指价值1171.77元,被盗价值共计1671.77元。

2、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王培杰窜至长葛市建设办轻工路东段南侧***家属院,盗窃2号楼3单元2楼西户被害人魏某某家中的两盒黄金叶香烟,价值45元,所得赃物用于挥霍,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黄金叶香烟价值40元,被盗价值共计40元。

3、2015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王培杰窜至长葛市金桥办107国道***家属院,盗窃南楼西单元502室被害人马**家中的300元现金,所得赃款用于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培杰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李某等人陈述;

3、视听资料;

4、书证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培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培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培杰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国营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培杰现被羁押于**葛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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