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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鄢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41969********,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鄢陵县,住鄢陵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月4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鄢陵县公安局逮捕,同年3月18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鄢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鄢陵县**工地北侧偷走该工地一个价值人民币204元的一个照树灯。案发后,该灯已发还。

2.2019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骑着电动三轮车,携带钳子、电灯、铲子等工具,到鄢陵县长寿山公园工地西侧,用钳子将埋在地下的电缆线接头剪断,从线管内抽出价值人民币2875元的电缆线;其用同样手段偷走该位置附近价值人民币384元的电表箱和及与电表箱连接的价值人民币928元的电缆线。电缆线被其卖掉,赃款已挥霍。案发后,该电表箱已发还。

3.2020年1月3日晚,被告人王某某骑着电动三轮车,携带钳子、电灯、铲子等工具,在鄢陵县**工地南侧中部,用钳子将埋在地下的电缆线接头剪断,从线管内抽出电缆线放在草丛和水沟中,在其继续抽取电缆线时被该工地工作人员发现。经鄢陵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459元。案发后,被盗电缆线已发还。

被告人王某某已取得鄢陵县**工地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艳霞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住鄢陵县**镇**村*组

2.案卷一册、卷外材料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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