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兰考县城关镇人民路东段王某某租房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破解王某某的手机支付宝登录密码,在王某某支付宝内借呗、花呗上先后两次借款12200元,借款后将所借款项转移至自己支付宝中,并将该款项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受案登记表、照片、接受证据清单、王某某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谅解书、收到条;2.证人王某某、许某某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被王某某盗走12200元的事实;4.被告人王某某对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5.提取笔录证实王某某通过支付宝盗窃的事实;6.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秘密窃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积极主动退赃,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 楠
刘永峰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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