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8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村**组**号,捕前租住于衡水市桃城区**街**号**宾馆**室。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13日,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8日转逮捕。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两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400余元:
一、2020年4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翻墙进入衡水市桃城区河沿镇张庄村被害人张某甲家中,盗得人民币现金100余元。
二、2020年5月8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翻墙进入衡水市桃城区河沿镇国家庄村被害人张某乙家中,盗得人民币3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还物品清单。
2.户籍证明信、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出具的收条、境内旅客查询结果列表、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前科证明。
3.证人英某某证言。
4.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6.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7.被告人王某某对犯罪地点的辨认笔录,“2020.4.30”衡水市桃城区河沿镇张家庄村张某甲家被盗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衡水市桃城区河沿镇国家庄村现场勘验笔录。
8.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荣起
代理检察员:王雪峰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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