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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7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住秦皇岛市抚宁区****村,2012 年5月7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抚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6月10日因盗窃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6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年5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骑自行车到抚宁区抚宁镇铁南小区,跳墙进入到金友林家中,偷走烟斗两个,项链一串,现金160元,螺丝刀、扳手、钳子、菜刀各一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用自行车一辆;

2.书证: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户籍和现实表现证明,残疾人证,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及照片,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3.证人陈立柏的证言;

4.被害人金某某、潘某某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艳秋

检察官助理:朱立鹏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抚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自行车一辆,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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