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7199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路**号楼**栋**单元**室,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路**小区,无业。2016年6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2016年7月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城市中坚售楼部更衣间储物柜里窃取被害人尚某某的招商银行卡,并于当日晚22时许,在石家庄市新华区东三庄街鸿锐花园小区大门南侧华夏银行自助取款机上盗刷其2100元现金。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已退还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素颖
附: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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