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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1〕Z6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51952********,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北省保定市**区**路**胡同**室。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0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某某于2020年10月27日报案,经审查后河间市公安局于同年10月30日立案侦查,2020年 11月2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6日13时45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河间市**医院1号楼6层走廊内,在医院添加的病床上将杨某某黑色华为畅想10手机偷走。

2020年10月27日 13时14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河间市**医院1号楼8层走廊内,在医院添加的病床上将张某某红色华为MATE10手机偷走。

2020年11月2日中午12时许,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河间市**医院1号楼7层走廊内,在医院病床上将林某某黑色小米牌MAX1手机偷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盗手机照片、户籍证明信、破案经过;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杨某某、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河间市价格认证中心河价认刑字[2020]07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景震

202128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

3.《认罪认罚具结书》1

4. 量刑建议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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