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11时许,在**县**小区王某某家中,王某某趁王某不备偷用王某的手机微信向自己的微信转账2000元整,后将双方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删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的陈述;
3.书证:王某银行卡交易明细,王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王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户籍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王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贺随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永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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