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19〕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31996********族,大专群众,户籍所在地:永清县**村,捕前住*****小区8号楼2单元102室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永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11时许,在**县**小区王某某家中,王某某趁王某不备偷用王某的手机微信向自己的微信转账2000元整,后将双方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删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的陈述;

3.书证:王某银行卡交易明细,王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王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户籍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王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贺随

2019年11月14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永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