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30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克东县**镇**村,住文安县**镇**村,务工。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5日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文安县苏桥镇**网吧,趁该网吧网管不在或不注意时,先后7次窃得网吧吧台抽屉内现金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了失主2000元并得到失主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谅解书、到案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靳某某的陈述;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5.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合群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文安县苏桥镇农工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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