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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3198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镇**村**号,现住址:张家口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到被害人刘某某家中索要其平板电脑充电器,后趁刘某某之子不备,将刘某某家中一个存钱罐盗窃,内有人民币共计41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存钱罐照片、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流水明细、户籍证明信、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等书证;

2. 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一张、证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虹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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