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1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村**组**号。2011年11月7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沂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1年11月6日因盗窃被沂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办案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王某某驾车至沂南县**镇、沂水县**镇,以翻墙、扒门的方式进入张某某家、林某某家盗窃现金共计6100元。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4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号轿车至沂水县**镇**村,以扒门方式进入林某某家中盗窃现金5100元。
2、2019年10月16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号轿车至沂南县**镇**村,以翻墙方式进入张某某家中盗窃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物证;被害人林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莹耿顺达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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