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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85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21958********,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号。2013年2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5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20年5月11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疫情暂缓执行。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于当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号**灯具店内趁被害人赵某某不备,盗窃其放置在店内前台的一部华为P20手机,后在西湖区松柏巷附近将盗窃所得手机以650元的价格销赃给胡某某,并将赃款挥霍。经鉴定,赃物手机价值人民币1074元。赃物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赵某某。2020年5月10日13时许,王某某在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附近被抓获归案,被行政处罚暂缓执行,2020年6月26日23时许,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证据保全清单及决定书、扣押物品发还凭证、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1074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具有多次盗窃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珂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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