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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6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9日被会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会昌县**镇**温泉泡完澡后在男宾更衣区换衣服,看见更衣柜中间的凳子上有一部手机,起初以为是其朋友的,拿起来后发现不是,一时心生贪念将被害人丁某某的该部iphoneX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到了寻乌县**镇后,被告人王某某害怕机主找到,遂将手机关机。当晚21时许,民警通过电话在寻乌县**镇**村叫来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将偷来的手机交给民警。经会昌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为46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友生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会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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