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71997********,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镇**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社区**组)。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9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3月至4月间,多次至苏州市相城区**镇实施盗窃,窃得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7126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至苏州市相城区**镇通成路,翻墙翻窗进入**光电(苏州)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采购部办公室内,窃得被害人张某某现金人民币260元。
2.2019年4月2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又至上述地点,翻墙翻窗进入上述公司办公楼一楼采购部办公室内,窃得被害人张某某现金人民币780 元。
3.2019 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至苏州市相城区**镇**路**工业园,翻墙翻窗进入被害单位苏州**空调部件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总经理办公室,窃得该公司价值人民币86元的中华香烟(硬盒)2包。
4.2019 年4月6日凌晨1时32分许,被告人王某某至苏州市相城区**镇凤阳路1666号,翻墙翻窗进入被害单位苏州**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财务室内,窃得该公司现金人民币6000 元。
被告人王某某因形迹可疑被盘问,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归案后主动退赔苏州**有限公司时惟薇人民币6000元,退赔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040元,退赔苏州**空调部件有限公司顾某某人民币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发票、收条。
2.证人时惟某某、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朦倩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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