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2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暂住苏州市姑苏区**北路**公寓**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如皋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盗窃,分别于2003年7月24日被劳动教养一年; 2004年8月6日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6年3月14日被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7月13日被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6月2日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2年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4年3月6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 2014年5月16日被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6月21日被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2月2日被行政拘留七日;2018年11月2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处行政拘留十四日;2019年5月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6月30日被原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9月20日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姑苏区南园北路桔子酒店门口,趁被害人修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苏EE****大众牌白色小型客车车窗未关全、车内无人之际,窃得车内现金人民币1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王德权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修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道路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玺
检察官助理:王薇薇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看守所隔离点;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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