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7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江苏省灌云县**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4年11月23日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因盗窃,于2006年4月29日被灌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拘留十五日;再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1月26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还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9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还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还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 16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至灌云县杨集镇春旭村、方庄村、孙小港村和东王集镇合兴村等地,先后多次盗窃4个电灌站内铜线。具体分述如下:
1、2019 年8 月14 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至灌云县杨集镇春旭村徐某甲管理的电灌站,盗窃电灌站内电缆线。
2、2020 年3 月20 日左右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至灌云县杨集镇方庄村孙某某管理的电灌站,盗窃电灌站内铜线;又至孙小港村徐某乙管理的电灌站,盗窃电灌站内铜线,该两次盗窃净铜共重约11 斤。经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废旧电缆线每斤价值人民币17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87元。
3、2020 年4 月5 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至灌云县东王集镇合兴村朱某某管理的电灌站,盗窃电灌站内铜线净重约8 斤。经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废旧电缆线每斤价值人民币18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孙某某、徐某乙、朱某某、徐某甲等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 灌价认字【2020】4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多次盗窃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长军
检察官助理:刘振东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与其住处,联系电话19850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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