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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开检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王某某,1993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93********汉族本科无业,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幢**室,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士康公司C栋1楼办公室内休息时,窃得被害人杨某某放在衣服内的现金4500元人民币。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红丽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333797****)。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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