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乡**村**组**号,住淮安市清江浦区**社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4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7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2日1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至淮阴区**小区**号楼楼下,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将单元楼门口电表箱里的14米电缆线(品牌:江苏上上牌,型号:YJV22-4x70,国标)剪断偷走,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2591元。
2020年4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淮安市清江浦分局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严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淮安市淮阴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卓 瑞
检察官助理:赵承斌
2020年4月15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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