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徐州市鼓楼区**村**巷**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沛县**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使用变造的机动车号牌,于2016年9月2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其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徐州市鼓楼区瑞龙驾校西隔壁祥和变电站110伏路施工工地,趁无人看管之际,将50余根钢管盗走。经鉴定,被盗钢管价值人民币728元。
2.2019年6月5日凌晨3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再次至上述工地,趁无人看管之际,将凯尔达牌电焊机一台及48V32A电瓶一组盗走。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520元。
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案发及归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鼓楼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及价格认定明细表;
6.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喻绍玉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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