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公民身份证号码3201212001********,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本市江宁区**街道**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1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冒名从南京**科技有限公司租赁的苏AD*****号轿车,携陈某甲、刘某某(已另案处理)至本市江宁区信诚大道1号禄口皮草城内行窃,趁被害人陶某某经营的**服装店店门未锁、无人看管之际,由刘某某至该店内将两件貂皮大衣窃走。被告人王某某驾车携二人逃离现场,后于本市江宁区天元西路附近遇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人员收回该车辆,被告人王某某等三人认为盗窃行为败露,遂驾车至本市江宁区机场社区内并将车辆及所窃财物遗弃。经鉴定,被盗两件貂皮大衣价值人民币11660元。
2020年1月13日晚,南京**科技有限公司寻回上述车辆并报警,公安机关将上述被盗财物发还被害人。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刘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江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成华
检察官助理:王飞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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