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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19〕6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住江苏省丰县**街道**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丰县南关盛和家园小区东门南侧路边上,采取拆卸手段,将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伊兰特轿车的四个轮胎和四个轮毂盗走。 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1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丰县价格认定和监测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祥伟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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